《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订版)》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

admin2014-05-21  43

问题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订版)》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

选项 A、2
B、3
C、4
D、5

答案B

解析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订版)》对各级资质的条件中均包含技术实力一项。其中,一级资质中要求“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2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二级资质要求“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三级资质要求“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四级资质要求“具有相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订版)》的实施细则规定“经过登记是指企业拥有软件产品证书且在效期内。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MS7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