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病危,欲将部分财产留给保姆,咨询如何处理。下列哪一意见是正确的?(卷一/2011年第50题)

admin2013-09-05  16

问题 甲病危,欲将部分财产留给保姆,咨询如何处理。下列哪一意见是正确的?(卷一/2011年第50题)

选项 A、甲行走不便,可由身为公证员的侄子办理公证遗嘱
B、甲提出申请,可由公证机构到医院办理公证遗嘱
C、公证机构无权办理甲的遗嘱文书及财产保管事务
D、甲如对该财产曾有其他形式遗嘱,以后公证的遗嘱无效

答案B

解析 本题不是非常复杂,关键是理解相关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但申请办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公证程序规则》第1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第1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公证法》第23条第(3)项规定,公证员不能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故A项错误。甲行走不便,不能由身为公证员的侄子办理公证遗嘱。
    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故C项有误。公证机构有权办理甲的遗嘱文书及财产保管事务。
    《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由此可见,在诉讼、仲裁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书更高的证据效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及其登记部门一般无须审查、核实,即可直接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其他证明文书在将其作为证据之前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公证书一旦出具即具有法律确认的效力,只有在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时,才能作为例外。故D项有误,甲如对该财产曾有其他形式遗嘱,以后公证的遗嘱有效。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其他形式的遗嘱。
    因此本题只有B项正确,为参考答案。甲提出申请,可由公证机构到医院办理公证遗嘱。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可以外出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1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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