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欲设立一合伙企业,但是在设立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他们三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有一些问题没有搞清,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关于合伙人的资格问题,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dmin2021-08-03  26

问题 甲、乙、丙三人欲设立一合伙企业,但是在设立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他们三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有一些问题没有搞清,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关于合伙人的资格问题,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选项 A、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公司也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应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C、国家公务员也可以成为合伙人
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

答案A,C

解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簧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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