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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以下四对婚姻的效力描述,正确的是:
关于以下四对婚姻的效力描述,正确的是:
admin
2012-09-16
44
问题
关于以下四对婚姻的效力描述,正确的是:
选项
A、张力与雪娟属于姨表兄妹,则该婚姻绝对无效,但其所生子女无辜,所以仍为婚生子女
B、魏武胁迫慕雪结婚,结婚登记三年后慕雪要求民政部门认定婚姻无效
C、李毅与罗红结婚,分别28岁与18岁,三年后罗红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应该受到支持
D、已婚的王贵隐瞒婚况与单身的袁莉结婚,婚姻宣告无效后,分配同居财产时应照顾后者
答案
D
解析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张力与雪娟的婚姻自始无效,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因此,A项错误。
《婚姻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三年后慕雪不能要求民政部门认定婚姻无效,故B项错误。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中三年后,罗红已满20岁,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院不能支持其要求,故C项错误。
《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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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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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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