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

admin2017-10-11  26

问题 论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

选项

答案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总体特征就是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下述原则之中。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在法律史上,这一原则首次出现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上:“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后来,各国的资本主义立法都确认了这条原则。 这一原则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首要的原则,因为它准确地反映了“自由地利用资本来剥削劳动”这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本质的要求。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法律原则,那时,私有财产虽然受法律保护,但并未达到神圣不可侵犯的程度,因为在国家和专制王权面前没有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权利,国家和专制王权不受法律约束,它们对私人财产的侵犯不会引起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这一原则为交易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意义。当然,在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都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法律表达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明显的事实状态,即,主要的社会财富垄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他们才是这一原则的真正受益者。 (2)契约自由原则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首次把契约自由上升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法律所界定的广阔领域中自主地处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并在交往各方达成合意的条件下建立或改变彼此间的权利义务。 这一原则是市场经济关系本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是为满足本人消费、交纳地租和赋税而进行的生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是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因此,市场经济也就是自由交换的经济,它在法律上就表现为一系列契约订立和履行的总和过程。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人身占有、人身依附、等级特权和专制王权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不相容的,也是与契约自由原则不相容的。可以说,契约自由原则不仅为重新安排和调整经济生活提供了新的准则,也由此而对整个社会生活的重新安排和调整提供了参照,从而,现代文明、现代法制的第一种形态——资本主义文明和法制才能得以确立。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契约自由原则在形式上给一切人都提供了自由选择的机会,但是,对于不占有生产资料的普通劳动者来说,它只意味着决定把劳动力出卖给什么人的自由,然而,在为了生存必须出卖劳动力、必须接受剥削这一点上是没有自由选择余地的。因此,契约自由对于资产阶级才具有完全的意义,对于普通工人则只有部分意义,它是以契约自由的形式实现的经济强制。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体现法国大革命之理想的《人权宣言》在第1条和第6条规定:“人们在自由上而且在权利上,生来是平等的。”“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这一原则同前述两条原则一样,也是由资本主义法制首先确立下来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括丰富的内容,其中最基本的精神有三点。第一,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种权利能力生而具有,不以任何特定事实为条件,它实际上就是人权,即,任何人都享有的做人的权利和资格。第二,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公民”这一法律称呼代表着一种法律地位,它与基本权利和义务相联系。在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任何人只要具有公民资格,就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平等的基本义务.第三,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一法律在对行为施加保护和惩罚时,只关注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不关注行为人的身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立,是人类社会从古代法律制度进入现代法律制度最主要的标志,是等级社会和专制国家的死亡宣告,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也应看到,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和政治结构中,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是不同的。尽管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但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必要的社会条件,在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和信息资源实际不平等占有的情况下,平等的权利对许多普通劳动者来说,很少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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