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在A市甲区的黄某是大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A市乙区)的股东,因大风公司怠于分配利润,黄某向A市甲区法院起诉大风公司。大风公司对未分配利润提出答辩意见,法院一审判决黄某胜诉。大风公司提起上诉,A市中院裁定撤销原裁判,将案件移送A市乙区法院审理。关于本案的

admin2021-06-28  26

问题 住所在A市甲区的黄某是大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A市乙区)的股东,因大风公司怠于分配利润,黄某向A市甲区法院起诉大风公司。大风公司对未分配利润提出答辩意见,法院一审判决黄某胜诉。大风公司提起上诉,A市中院裁定撤销原裁判,将案件移送A市乙区法院审理。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区法院享有管辖权
B、甲区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应将案件移送乙区法院审理
D、A市中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乙区法院审理违反法律规定

答案A,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本案是公司分配利润纠纷,A市乙区作为公司住所地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A选项说法正确。
    B选项是主要干扰项。案例中大风公司未对A市甲区法院管辖提出异议,反而应诉答辩。A市甲区法院能否基于应诉管辖制度获得管辖权,其关键在于是否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情表述不涉及级别管辖问题。根据法律体系解读,公司纠纷是《民事诉讼法》第26条,该条规定前面的第23~25条以及其后的第27~32条均为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而专属管辖则由《民事诉讼法》第33条予以规定。因此,公司纠纷管辖在性质上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A市甲区法院根据应诉管辖制度获得管辖权。B选项说法正确。
    《民诉法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据此,本案中大风公司已经应诉答辩,A市甲区法院获得管辖权,其不应再将案件移送A市乙区法院审审理,因为移送管辖的前提是受理法院无管辖权。C选项说法错误。
    《民诉法解释》第3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据此,只有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才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A市中院裁定将案件移送A市乙区法院审理违反法律规定。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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