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8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

admin2016-06-26  17

问题 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8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选项 A、0
B、20万元
C、30万元
D、50万元

答案D

解析 (1)自最后一笔卖出时间(3月8日)至买入时间(8月3日)不足6个月,存在短线交易行为;
(2)由于3月1日和3月8日的卖出行为均距8月3日买入时间不足6个月,且买入数量等于卖出数量,因此全部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即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5×(25-1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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