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2014年卷二54题)

admin2018-06-29  24

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2014年卷二54题)

选项 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共同犯罪。行为人具有引起既遂结果的意思,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
    A项:行贿人乙将银行卡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甲的时候,甲就已经“收受”了贿赂。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收受财物”而不是消费财物,所以甲成立受贿罪既遂。
    B项:甲乙共谋的行为形成共谋共同正犯,即两个人制订的犯罪计划由一个人去实现的时候,两位对实行行为和结果均有因果力,未实行犯罪的人也为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所以甲乙二人均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承担责任。
    C项:根据因果共犯论,共犯处罚的根据是各共犯人“惹起”了法益侵害,实行犯是单独惹起或者共同惹起;教唆犯、帮助犯是间接惹起。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关系。共犯因果力及于结果的,为既遂承担责任;只及于行为而对结果无因果力的,成立中止或未遂。甲作为帮助犯,仅提供犯罪工具,但是因为放错信箱导致犯罪工具并没有对乙的盗窃起到作用,因而甲不对乙的盗窃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甲的行为其实对乙的实行行为都没有起到作用,其因果力停留在预备阶段,认定为预备更合适。
    D项:甲乙共同杀人,即使成立共同犯罪,作为实行犯也可能对最终结果没有因果力。最终死亡结果是乙独立于共同犯罪的行为造成的,甲的实行行为对结果没有因果力,所以只成立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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