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账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

admin2017-03-01  27

问题 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账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2005年卷二第93题)

选项 A、走私罪(共犯)
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答案B

解析 (1)根据《刑法》第191条,乙公司明知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构成洗钱罪。(2)由于仅仅是在走私实行完毕后提供帮助,而不是帮助走私实行行为,且事先无共谋,不能认为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乙公司不成立走私罪的共犯。(3)根据《刑法》第190条,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擅自将外汇存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追诉标准是500万美元。本案可认为是帮助他人“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但由于未达追诉标准,不以犯罪论处。(洗钱罪的法条规定的是“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立法原意规定的该情况不包括逃汇,故而,如果在洗钱罪时逃汇的,系一行为构成数罪名,应属想象竞合犯。)(4)由于乙公司是非国有公司,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求(国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如果乙公司是国有单位,收受钱财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可构成单位受贿罪;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身构成他罪的,应当数罪并罚。)(5)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的,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该罪与洗钱罪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应当适用特别法即洗钱罪法条,不再单独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条。综上,乙公司只能构成洗钱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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