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79题)

admin2015-05-18  28

问题 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79题)

选项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A未对“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做出限定,其表述不准确,因为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财产性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A不正确,应选。
    《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住所地法院对共同海损案件无管辖权,选项B不正确,应选。
    《民事诉讼法》第36条对移送管辖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民事诉讼法》第38条对管辖权转移作出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可知,移送管辖的本质是对受理的具体案件的移送,是对无管辖权的法院错误受理案件的更正;管辖权的转移的本质,则是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权的移送,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对管辖权的让与,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C项中,甲区法院因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甲市中院,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故选项C不正确,应选。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协议管辖,而非选择管辖。故选项D不正确,应选。
    [陷阱点拨]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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