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北洋政府司法组织体制的特点。

admin2015-12-30  40

问题 简述北洋政府司法组织体制的特点。

选项

答案根据《中华民国暂行法院编制法》规定,北洋政府全国的普通法院组织由(中央)大理院、(省)高等审判厅、(较大商埠或中心县)地方审判厅及(州、县)初级审判厅四级组成。在各级审判机关中相应平行设置检察机关,即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负责侦察、公诉和监督判决等职权。司法行政职权则由中央司法部和省司法筹备处行使,后来省司法行政划归高等审判厅或高等检察厅兼管或会同办理。实际上,有的层级的普通法院并未完全成立。北洋政府曾因财政原因撤销初级审判厅,改为在有地方审判厅的县份,厅内设简易厅,办理初级审判厅的事务。后来又颁布条例,在未设的县份,改由地方行政首脑县知事兼理民刑案件,以承审员助之,称兼理司法法院。这实际上是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不分陋习的延续。在普通法院之外,北洋政府在1914—1923年间还在首都设立平政院,作为行政诉讼机关,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这是仿效欧洲大陆国家司法制度的结果。此外,为加强军阀统治,北洋政府还设有名目繁多的特别法院,包括陆海军内的军事审判机关和边疆地区及特区的特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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