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于2017年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乙、丙是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无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乙于2019年2月1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则甲、乙对该份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dmin2022-09-08  22

问题 甲、乙、丙三人于2017年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乙、丙是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无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乙于2019年2月1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则甲、乙对该份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选项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析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并进行交易的,则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乙对该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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