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admin2008-11-28  18

问题 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选项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答案A,C

解析 关于涉外仲裁规则,《仲裁法》第65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对于涉外仲裁规则法律没有特殊规定,要适用国内仲裁的规则。而《仲裁法》第2条、第 3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并不是所有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权利的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而只能是符合规定的纠纷才能申请仲裁。选项A的表述错误。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因此选项B的表述正确。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选项C的表述错误。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因此,如果三人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有可能根据首席仲裁员一人的意见作出。选项D的表述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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