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1-09-16  38

问题 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B

解析 选项A不选;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三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因此,电子邮件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选项B应选;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选项C不选;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选项D不选;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不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只能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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