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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中山大学2017年研]
试述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中山大学2017年研]
admin
2022-09-19
23
问题
试述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中山大学2017年研]
选项
答案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其行使条件包括: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也即应行使、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主要表现为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者迟延行使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难以预料,此时已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 (4)有保全的必要。即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满足的危险。该必要不以债务人无资力为要件,因为债权与债务人的资力不一定有直接关系,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也可为保全债权而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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