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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驾驶一辆南京130型、载重量为2.5吨的货车以1挡时速与其他车辆会车时,由于前、后轮所处的右边路基垮塌,导致所驾驶的货车翻于路外9米深的乱石之中,致2人死亡、1人重伤。甲的行为
甲驾驶一辆南京130型、载重量为2.5吨的货车以1挡时速与其他车辆会车时,由于前、后轮所处的右边路基垮塌,导致所驾驶的货车翻于路外9米深的乱石之中,致2人死亡、1人重伤。甲的行为
admin
2019-08-09
29
问题
甲驾驶一辆南京130型、载重量为2.5吨的货车以1挡时速与其他车辆会车时,由于前、后轮所处的右边路基垮塌,导致所驾驶的货车翻于路外9米深的乱石之中,致2人死亡、1人重伤。甲的行为
选项
A、构成交通肇事罪
B、构成故意杀人罪
C、属于不可抗力
D、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三章第五节中的犯罪主观方面概述。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该条规定的是无罪过事件。分为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其中,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本题中,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甲既不具有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由于路基垮塌这一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故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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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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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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