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及其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admin2013-09-09  27

问题 试论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及其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选项

答案(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及其适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见,以下情形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当事人一方根本没有缔约的意思,与对方谈判仅仅是个借口,目的在于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些重要情况包括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瑕疵、性能和使用方法等的告知义务,如果违背上述告知义务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就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不管是否获利,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类行为包括诸如违反有效的要约、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及违反照顾、保护、通知、如实告知、拒绝签字等附随义务。 (3)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质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使缔约过失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是损害赔偿,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无损失,即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缔约过失。 3)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注意:没有过错,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甲想购买乙的家电设备,但房屋失火,无法再行购买,因无过错,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方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对他方承担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包括: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差旅费、鉴定费、上述费用的利息等。 3)丧失与第三人另定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6)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表现在: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过程中,而不能发生于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违约责任则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没有有效成立的合同,就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对于有效合同的不履行,则产生违约责任。 2)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以过失作为归责理由,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当事人在缔约之际无过失的,即便造成了损失,也无法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成立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特殊情形下才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损害赔偿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该利益是一种法定利益。违约责任通常赔偿的是期待利益的损失,不存在信赖利益的问题,而且该期待利益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由此可知,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违约责任一般是通过约定产生。 4)有无限制不同。对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一定的限制。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具有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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