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于6月15日交付机械设备,合同签订10日后,乙公司生产的机械设备因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被曝光,并且有关部门介人调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5-06-29  58

问题 2014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于6月15日交付机械设备,合同签订10日后,乙公司生产的机械设备因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被曝光,并且有关部门介人调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甲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甲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甲公司属于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当事人乙公司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因此只有C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RC3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