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题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1-07-05  23

问题 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题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
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
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
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答案C

解析 本题的难点在于多个选项的不确定性。就合伙事务执行问题的基本原理而言,该合伙协议约定了事务执行方式,限制了合伙人依法应有的合伙事务执行权。从合伙企业内部角度观察,这种限制是有效的。但是,从合伙企业外部观察,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C项中,赵、钱所订立的合同完全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无论对内对外均不存在任何瑕疵,该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其余3个选项都有一个共同点,每一份合同都超越了合伙协议的限制,这些情形下,合同效力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则合同有效;如果相对人为恶意,则合同无效。而其余3个选项均给出了确定性的判断,因此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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