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二、给定资料 1.河南省郑州市几家公安分局为了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最近分别举行了对犯罪嫌疑人

admin2010-04-17  36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二、给定资料
   1.河南省郑州市几家公安分局为了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最近分别举行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公捕大会。会上,那些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亮相示众。
   示众犯罪嫌疑人也许出于良好的愿望和目的,但是,将未经法院审理定性的犯罪嫌疑人亮相示众,受到广泛的质疑,同时也暴露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和政府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大力推进民主和法治建设以来,一些明显违背法治精神、违反人权理念的行为大大减少。执法机关逐步用明确的程序、确凿的证据、合法的手段等处理犯罪案件,做到既准确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又不冤枉或错误处置无辜者,同时还昭示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维护。比如,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时,给他们戴上头套;新闻报道不透露未经审判的嫌疑人的姓名,对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对犯罪分子不搞游街示众、羞辱株连;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特别处理等。这些做法不仅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而且符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价值观,显示了一个国家的进步和发展。
   人们不怀疑公安抓到的是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些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和相应惩罚。但是,按照我国的法律,不管公安机关手里的证据是多么确凿,老百姓是多么愤怒;犯罪嫌疑人还是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审判,由法院做出有罪或是无罪的判决。这样做,就是为了保证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也是为了避免发生冤假错案。有些老百姓可能不理解其中复杂的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必要性,但执法机关不能不懂。
   人们质疑将犯罪嫌疑人示众,并不是站在犯罪嫌疑人一边,同情他们或庇护他们,而是质疑这种手段是不是背离了人权理念,是不是与党和政府一直倡导的法治精神不相和谐,是不是在抹黑执法机关自己的形象?执法机关完全可以用符合法治的方式处理和震慑犯罪分子,用现代的、文明的、有效的手段教育群众,这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而“公捕疑犯”、示众羞辱等办法陈旧落伍,实际效果也不一定好,久为专家和群众诟病,为什么还要用之为快呢?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人民群众对执法者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这是总结了过去教训同时期盼更加美好明天的正常愿望。我们期待执法机关能切实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作为出发点,严守法治底线和人权底线,让群众满意,让群众信服。
   2.有学者分析认为,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法治的实现条件有三个:精神要件包括善法恶法标准理念、法律至上理念、法的统治理念、奉行人道主义文化和权利文化;实体要件包括一切公共权力来源于法律并最终受制于法律、国家责任的不可逃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义务的法定化;形式要件包括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性、要有一支懂法、守法且对法律形成信仰的公务员队伍,要有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并赋予法院以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权威地位,还要有一个发达的法学教育为社会提供法治理念、法治主体。有学者认为,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行为规范,法治是和谐社会性质的内在需要,法治是和谐社会特征的必然要求。法治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立法发展奠定制度基础,法律指引减少冲突发生,依法处置消除矛盾纠纷,法治先导创新管理体制,法治完备提供运行机制。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确立法治理念,完善法律体系,力行依法执政,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司法功能,强化农村法治,保护弱势群体,应对突发事件,维护,自然环境,实现社会公正等。
   还有学者认为,现代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厉行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一个公正的社会、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一个依法保障权利的社会。也有学者深入分析了西方国家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发展的路径和规律,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要坚持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结合,要坚持立法引导与政府推进并举,要坚持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统一,要坚持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互动。
   3.在今年2月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对“和谐社会”进行了阐述。他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同时,胡锦涛同志还把“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主要工作之一提了出来。因此,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科学内涵,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4.人民检察院在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大工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其他机关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主要在三个方面发挥作用:首先,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作用。为了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刑法将侵犯民主权利列为犯罪,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罪名。对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检察院都要依法行使审查逮捕权和提起公诉权,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其次,通过检察执法活动,在维护包括司法公正在内的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平和正义,是当代国际司法活动的主旋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对包括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活动依法进行侦查、提起公诉,通过国家审判,惩治邪恶,保护善良,维护司法公正,进而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再次,通过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在维护社会安定中发挥作用。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息息相关,环环相扣,检察职能履行的是否到位,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质量有着较大的影响。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社会工程,人民检察院任重道远,人民检察官责无旁贷。
   5.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8个新特点:贿赂案件查办总体数量平稳、县处级以上要案比例较大、资金密集等领域属高发领域、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比例降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比例上升)、贿赂案件比例上升趋势较明显、一些地方和行业窝案串案增多、作案手段趋于隐蔽化智能化、向境外转移赃款外逃现象增多等。从这8个特点可以看出,腐败“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仍然呈高发态势,并且呈现出一些新规律、新趋势”。
   “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腐败领域所出现的新规律、新趋势,与当前政治经济社会所发生的变迁息息相关。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原有的反腐架构面临着不尽适应现实发展的情况,越来越多的腐败链条上的人员开始选择钻制度漏洞,甚至给腐败行为蒙上合法的外衣。比如县处级以上要案比例较大就表明中高级官员具有了更多权力寻租的空间,“世上没有无源之水”,这种空间的增大正是导致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如果我们不正确看待腐败领域的新特点,采取堵而不是疏的方式,那几乎可以断言,解决了一个腐败现象,又会有新的腐败现象暴露,也就是“一个腐败官员倒下去,另一个腐败官员站出来”,最后腐败现象也兴起了“与时俱进”,不断出现“新特点”,令反腐体系应接不暇。所以,新形势要求必须构建反腐工作新格局。中国反腐败体系开始形成两个格局:一是惩治格局,一是预防格局。
   2003年以来,全国百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逐年上升,千万以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大案数量明显呈增多之势,单笔犯罪金额也越来越大。数据自然是惊人的,但却又在预料之中。王利民副局长所言的8个新特点,在稍具分析能力的人看来,并不会感到意外:在现有权力治理体系和反腐体系之下,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这些几乎是必然会出现的现象。这主要在于我们以往的反腐格局是以惩治为主,而在预防方面,偏重于政治教育,在监督环节着墨过少。反过来思考,如果一个国家的预防腐败体系主要在道德宣讲,而不是监督体系的完善,那么,在明晰监督漏洞的情况下,只要官员思想出现反道德倾向,岂不是很容易就走上歪路、滑向腐败?
   一系列的新发案件充分说明,官员从清廉走向腐败的机会仍然很多,权力不受约束的情形仍然广为存在。这种不受约束或者受监督有限的情形,实质上对于广大官员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一面是权力使用随心所欲、权力寻租空间是“东方不亮西方亮”、“条条歪路通腐败”;另一面却是“权力路上多陷阱,稍一走歪困牢笼”。如果不从反腐格局上加以改变,不加大预防腐败尤其是从制度上反腐的力度,减少官员犯罪的陷阱,那么反腐工作就会始终面临艰难维持的局面,我们的官员也会时刻在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下施政。
   当然,预防腐败的新格局还须不断扩展,国家预防腐败局的建立只是自上而下的反腐体系的一环,人民群众、新闻舆论在预防腐败中的地位还需要大力提高,尤其是应在舆论监督的定位上给予突破,一些旧的早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且有悖于舆论监督发展的陈规应早日废除。如此,只有将党内监督、行政体系内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各自充分发挥作用,形成反腐的新格局,腐败才会得到真正的遏制。
   6.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惩治犯罪、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发展的重要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7.检查机关应该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能,推进反腐败斗争,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湖南全省检察机关始终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突出办案工作重点,加大办案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积极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涉及黑恶势力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在国有企业和金融、证券领域的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案件以及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逐步确立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中的地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规范中得到提高,在改革中得到加强,在开拓中得到发展。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参加治理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工作,坚决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严肃查办工程承包、土地管理、矿产开发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为改革发展清除障碍。
   不断改进监督制度以完善案件质量保障体系。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送阅简报信息等方式,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拓宽接受监督的途径。保证多渠道的监督工作。
   进一步完善以案件督导督查、办案预警、评估考核和效能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规定统一的信息化办案软件,保证执法流程规范、质量保障规范、跟踪考评规范、责任追究规范。强化对履行职责、工作效率和工作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各级检察委员会对办案质量的检查评析力度,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基层检察院连续两年、市级检察院连续三年考评不合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或责令其引咎辞职。
   推进高素质专业化检察官队伍建设。认真落实检察官法,严格检察官职业准人,普遍实行新进人员统一招考、检察官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依法选任,继续完善和推行检察官遴选制度,近两年省检察院从基层遴选优秀检察官100余名,优化了人才结构。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以增强业务技能、提高执法水平为重点,加强正规化分类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培训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部门业务骨干。高度重视培养选拔检察业务专家以及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优秀侦查监督员等检察专门人才,为检察官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形成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把队伍管理同业务管理结合起来,队伍管理为业务工作服务,业务绩效管理为队伍管理提供准确的评价指标,使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做到岗得其人,人尽其才。
   8.和谐是一个涵盖多层意思的词汇,是指消除不公、淡化矛盾,均衡各方利益,实现整个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和谐除了应该是新农村建设的动因和目的的统一之外,还应该贯穿整个建设的过程之中,以和谐的手段进行。和谐农村,包扩农村与城市关系的和谐以及农村内部建设的和谐。农村现状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是长时期形成的,顽固且植根深重,改革过程不可能是单一的表象上的解决问题,而是刨开根基重新植入来给予农村新的成长土壤环境和营养成分。农村内部的和谐体现在软件与硬件建设的匹配、城镇化发展与保留自身特点的结合、工业化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物质保障与体制保障兼具、增收机会与文化氛围的共同作用等等。农村内部的和谐决定了其是否能与外部实现和谐的关系,新农村建设在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之中是场关乎成败的重头戏。
   9.关于哪些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有关人士作了一项调查,从调查结果来看,被调查者对社会问题的看法则相对明显的区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社会保障问题”,51%的被调查者认为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
   第二层次是超过30%的被调查者所选择的社会问题,共有3个,依次是“腐败问题”“城乡差距问题”(32.5%)和“贫困问题”(31.1%)。腐败和贫困不是什么新问题,近年来一直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两大社会问题,反腐败和反贫困也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常抓不懈的两大工作。
   第三层次是20%左右被调查者所选择的社会问题,共有5个,依次是“居民收入差距” (26.9%)、“三农问题”(26.6%)、“地区发展差距问题”(25.2%)、“失业问题”(24.5%)和“社会风气问题”(19.6%)。
   第四层次是10%以下被调查者所选择的社会问题,除“社会治安问题”的选中率为9.8%外,其他社会问题的选中率均很低。这也说明,被调查者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问题、腐败问题、城乡发展差距问题、贫困问题、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等社会问题上。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着力点和突破口。
   另外,60.8%的被调查者认为,“贫富悬殊”是应特别注意防范的风险。超过60%被调查者认为“三农”问题仍然严重。2004年的调查结果表明,“各方面体制还不很完善”被认为是当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的国内因素,选中率为81.3%,远远超过其他所有因素。列第二位的因素是“‘三农’问题严重”(72.0%)。
   从2006的调查结果看,超过60%被调查者认为是主要影响因素的只有一项,即“‘三农’问题仍然严重”(60.1%);50-60%被调查者认为是主要影响因素的也只有一项,即“收人差距扩大” (52.1%);40~50%被调查者认为是主要影响因素的有两项,分别是“各方面体制还不很完善” (46.5%)和“法制还不健全”(40.9%)。
   比较这两次调查结果,我们不难发现,“三农”问题仍然严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和各方面体制还不很完善,都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国内主要因素的前三位因素。但是,三者的位次发生了值得重视的变化。在2004年调查结果中居第1位的“各方面体制还不很完善”,在2006年调查结果中下降到了第3位;相应的变化是,“‘三农’问题仍然严重”从第2位上升到了第1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从第3位上升到了第2位。这既可能同当前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凸显的客观现实以及全社会高度关注和重视“三农”问题的宏观背景有关,也可能是各方面体制改革取得进展的结果,当然也可能是调查样本本身造成的。但是不管怎么样,这都是一个重要信号。
结合材料4到材料7,请指出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怎样完善法律监督体系。要求根据材料,提出自己的看法,字数在300字左右。

选项

答案要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必须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把和谐的社会关系建立在坚实稳固的法治基础之上: 第一,完善、健全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相适应、相融合的法律制度。立法应当坚持中国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把尊重人、爱护人、依靠人的精神渗透到法的各个方面,贯穿到法的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与监督公共权力,保障与拓展公民权利。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努力建设一个透明、诚信、负责的法治政府,这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第三,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不懈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注重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监督制约。使公正高效的司法既成为构建和谐杜会的助推器,又成为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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