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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dmin
2008-08-07
36
问题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
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A项中,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并放弃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只能成立犯罪未遂。B项中,乙原来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后来实施了自动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出现,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C项中,丙救助被害人的行为是在其犯罪行为达到既遂后实施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D项中,根据犯罪中止的有关理论,犯罪能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本人的认识为标准。只要是行为人认为能够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能既遂,也成立中止。丁是在自己认识到犯罪在客观上能够既遂的情况下而放弃了犯罪意图,仍然不失“自动性”,应当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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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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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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