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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借用”水某一手机(价值4000元)后不见踪影,无法联系。水某即来到某区公安分局控告贺某涉嫌诈骗,经审查后认为贺某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某区公安分局应当:( )
贺某“借用”水某一手机(价值4000元)后不见踪影,无法联系。水某即来到某区公安分局控告贺某涉嫌诈骗,经审查后认为贺某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某区公安分局应当:( )
admin
2009-09-26
23
问题
贺某“借用”水某一手机(价值4000元)后不见踪影,无法联系。水某即来到某区公安分局控告贺某涉嫌诈骗,经审查后认为贺某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某区公安分局应当:( )
选项
A、不予立案
B、要求水某撤回控告
C、撤销案件
D、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答案
A
解析
《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案中,公安机关经审认为贺某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应不予立案,所以本题应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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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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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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