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

admin2009-03-10  27

问题 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

选项 A、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
B、法院可以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
C、法院对原告是否闯红灯无法认定
D、法院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认定

答案A

解析 本题实质是通过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考查行政诉讼证据证明力的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第71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做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本案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原告提供了其朋友的证人证言。依上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该现场笔录证明力优于证人证言。同时,依上引第71条第(2)项的规定,原告的朋友所做的对其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至于被告所提供的现场笔录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是否影响其证明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证据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可见,现场笔录并非必须有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签名,如果依法注明了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原因,也无其他人在现场的,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认定。本题中被告所提供的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依法已具备了对现场笔录作为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因此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原告闯红灯的事实,A项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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