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某高校学生会主席章某拟在2005年5月7组织500名学生举行反对日本“入常”的游行,章某于4月25日向海淀公安分局递交了组织上述游行的申请。海淀公安分局于4月28日书面答复章某不同意举行该游行。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3条规定,对不予许可游行的决

admin2013-05-03  29

问题 北京海淀某高校学生会主席章某拟在2005年5月7组织500名学生举行反对日本“入常”的游行,章某于4月25日向海淀公安分局递交了组织上述游行的申请。海淀公安分局于4月28日书面答复章某不同意举行该游行。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3条规定,对不予许可游行的决定不服可以公安机关所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章某于4月10日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果海淀区政府维持海淀公安分局的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下关于章某选择救济途径不正确的是哪些?

选项 A、可以海淀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因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B、可以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C、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行政行为涉及的是政治权利
D、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是对不予许可行为不服

答案A,B,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1条1款第(8)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说明只有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题的行政行为侵犯的是政治权利而又缺乏单行法的明确规定,所以不可诉。
B项是再复议,从复议条例时代的有可能两级复议,到修改复议条例,制定行政复议法时已完全变为一级复议(原海关法中关税的两级复议也已修改,省部的行为自己复议是例外),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已成为不可能。C项与A、D两项是矛盾的,C项正确,A项与D项即错误。目前还是没有突破政治权利可诉的藩篱。虽然《行政许可法》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3f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