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哪一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admin2010-06-14  30

问题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哪一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选项 A、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B、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
C、赞助支出
D、职工教育经费

答案A

解析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知,A项属于本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加计扣除,A项为应选项。而B项“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不属于本条第(2)项所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故 B项不合题意。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可知,C项中赞助支出是不可扣除的支出,不合题意。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故D项不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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