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并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该省人大常委会正确的做法是:(2007年试卷一第93题)

admin2013-09-03  35

问题 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并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该省人大常委会正确的做法是:(2007年试卷一第93题)

选项 A、对该条款直接作出法律解释
B、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C、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
D、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答案B

解析 本题本质上是在考查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从法律解释的实际运作来看,当代中国初步形成了一种“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其中“一元”体现为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67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立法法》第42条进一步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此外,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多级”则表现为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法定法律解释: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2)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3)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题中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作出法律解释的对象是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而不是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并且,该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即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含义,这明显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解释权的范围。因此,题中的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应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而不是它自己对该条款直接作出法律解释。故选项A错误,不应当选;选项B正确,为应选项。
    关于选项C,本题中需要对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法律解释的情况并不是法院在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因此,其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围,故选项C错误,不应当选。
    关于选项D,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法律解释权,因此,选项D错误,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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