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0日,江阳市甲区的李某与乙区的王某因琐事在丙区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打伤。王某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花去医药费8000元。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600元,遭到李某拒绝。王某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王某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admin2015-04-28  25

问题 2010年10月20日,江阳市甲区的李某与乙区的王某因琐事在丙区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打伤。王某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花去医药费8000元。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600元,遭到李某拒绝。王某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王某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选项 A、2010年11月20日-2011年11月20日
B、2010年10月20日-2012年10月20日
C、2010年10月20日-2011年10月20日
D、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1月20日

答案C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题中主某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即2010年10月20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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