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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22-05-18
29
问题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答案
C
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合伙分为两类:(1)个人合伙,这类合伙涉及诉讼的时候不能以合伙为被告,只能以合伙人为被告,对此《民诉解释》第60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本题即属于这类情况。因此C正确。《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能仅仅将甲列为被告,B项错误。(2)能做当事人的合伙,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重点是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是在本题中没有提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不能以合伙为被告,另外根据“依法登记”四个字并不能确定是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所以本案与该店修理人员戊没有关系,不能将戊列为被告,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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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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