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2/54)

admin2021-01-02  41

问题 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2/54)

选项 A、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C、丙明知赵某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获利200万元,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由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并未限定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是妇女,对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C,D

解析 本题罪名考得比较杂,ABC三项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D项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非法经营罪、逃税罪、洗钱罪,组织卖淫罪等。
A选项,《刑法》第225条第3项后半段,构成非法经营罪。
B选项,《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逃税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缴纳滞纳金是不追究的条件之一。
C选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7种上游犯罪中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高利转贷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的一种。故本案构成洗钱罪。
D选项,见著名的南京“李宁组织同性卖淫案”,以及“王志明组织卖淫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刑事审判案例卷)》。卖淫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的主体不限于女性,也包含男性。法条依据见《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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