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5日,王某来到某市公证处,申请办理解除其与养子王方收养关系的公证,公证处依法受理其申请。9月17日,王某因病复发而死亡。临终前。王某委托武某代其继续办理公证。问:王某的委托是否有效?公证处应如何处理?

admin2014-12-17  24

问题 1997年9月5日,王某来到某市公证处,申请办理解除其与养子王方收养关系的公证,公证处依法受理其申请。9月17日,王某因病复发而死亡。临终前。王某委托武某代其继续办理公证。问:王某的委托是否有效?公证处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王某的委托是无效的。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的规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证明事项应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案例中,王某所办理的是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事项,这类事项依上述法律的规定,只能由王某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以保证公证申请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王某死亡,属于我国公证法律规定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即因当事人死亡,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因此.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终止公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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