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选14)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

admin2017-03-24  29

问题 (2012年单选14)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

选项 A、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
B、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愤自杀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就是实施非法行医这一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发生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属于结果加重犯。可见,选B项。《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据此,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系转化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换句话说,《刑法》第292条规定了聚众斗殴的基本犯罪构成,但没有规定聚众斗殴这一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而是规定为转化犯。鉴于结果加重犯仅限于刑法规定,因此,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可见,不选A项。《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刑法》第237条第1款并没有将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愤自杀死亡的情形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可见,不选C项。《刑法》第261条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题D项表述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犯遗弃罪“情节恶劣”的情形。有的考生认为《刑法》第261条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情形属于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这种认定是错误的,因为“情节恶劣的”规定属于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根本区别在于,情节加重犯中的“情节”具有不特定性,而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具有特定性。例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个加重结果是特定的,仅限于“重伤”或“死亡”,因此,“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是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在情节加重犯中,哪些属于“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具有不特定性。可见,D项表述的情形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情节加重犯,故不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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