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

admin2013-12-18  28

问题 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对因山洪暴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张三向谁索赔,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尚未到货(或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没有法律另外规定,也没有当事人另外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因此,标的物所有权应当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本案中约定由乙办理托运手续,当事人对交付没有约定,出卖人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应视为交付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2条确定了标的物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144条特别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微波炉毁损、灭失的风险作出特别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当运输在途的微波炉毁损、灭失时,应当由买受人丙公司自合同成立之日3月13日起承担风险。而本题中,微波炉于3月15日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受损报废,丙公司当然应当承担风险。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不当得利,乙公司也可以基于自己对这50台B型微波炉的所有权请求丙返还。 (5)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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