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郝某(男)与中国人程某(女)于1986年结婚,1989年二人先后赴德国留学,后分居。1997年程某在德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解除二人婚姻关系,程某回国后向所在地法院申请,要求承认德国法院的判决。下列选项哪些可以作为承认德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admin2014-02-01  40

问题 中国人郝某(男)与中国人程某(女)于1986年结婚,1989年二人先后赴德国留学,后分居。1997年程某在德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解除二人婚姻关系,程某回国后向所在地法院申请,要求承认德国法院的判决。下列选项哪些可以作为承认德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

选项 A、承认该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B、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C、德国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有互惠关系
D、郝某与程某感情完全破裂

答案A,B,C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故A项正确。由第266条还可见,请求我国法院承认的判决必须是发生效力的判决。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C项正确。D选项属于案件审理的实质内容,它不是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故D项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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