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李某欲起诉其夫王某与之离婚。王某现因强奸罪被关押在甲地,被收监之前曾与李某长期居住于乙地(李某现仍独自居于乙地),王某原户籍所在地是丙地,李某户籍则是在丁地。此案不应由( )人民法院管辖。
李某欲起诉其夫王某与之离婚。王某现因强奸罪被关押在甲地,被收监之前曾与李某长期居住于乙地(李某现仍独自居于乙地),王某原户籍所在地是丙地,李某户籍则是在丁地。此案不应由( )人民法院管辖。
admin
2013-01-11
23
问题
李某欲起诉其夫王某与之离婚。王某现因强奸罪被关押在甲地,被收监之前曾与李某长期居住于乙地(李某现仍独自居于乙地),王某原户籍所在地是丙地,李某户籍则是在丁地。此案不应由( )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
A,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来看,由于王某已被监禁,所以应由李某经常居住地,也就是乙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是正确的,选A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bf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张某和李某因加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以下诉讼行为当中哪些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
王某涉嫌受贿罪,检察机关内的自侦部门侦查后,交由批捕部门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作出了逮捕决定。后来发现不应当逮捕王某,于是作出了撤销逮捕的决定,释放了王某。随着侦查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人民检察院发现撤销原批准逮捕的决定有误,已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应予以逮捕。此时
某商场为招揽顾客,承诺“假一赔十”,顾客王某遂购买手机5部,共价值15000元,后发现其所购手机为假货,于是向商场索赔,商场认为其并非消费者,拒绝赔偿。但在王某声称要向法院起诉时,遂同意赔偿人民币1.5万元,则:
甲与乙有仇,某日甲远远看见乙手持匕首朝自己走来,心想先下手为强,于是随手拾起一根本棒冲上去猛击乙头部,致其重伤,后来发现乙拿的是一把玩具匕首。甲的行为属于:()
市人民检察院对于王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应当如何处理?()在侦查中,受聘请的律师要求与在押的王某会见时,侦查机关应当:()
市人民检察院对于王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应当如何处理?()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况外,有关部门对王某因涉嫌受贿罪执行逮捕后,下列哪一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王某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王某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甲是某合伙企业聘任的经理,在一次交易中,甲超越合伙企业对其授权范围与某公司订立合同,则下列关于合同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甲在2003年4月车祸后提出退伙,他是否有效退出?()甲的妻子表示甲并不愿意退伙,并强行将4万元留下的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随机试题
事物的质和量的区别在于【】
A、血清铁正常B、转铁蛋白饱和度降低C、呈正常细胞性贫血D、骨髓幼红细胞内铁减少,外铁增高E、呈小细胞低色素性贫血缺铁性红细胞生存期
大叶性肺炎的CT表现的说法不恰当的是
诊断感染性心内膜炎的最重要方法是
下列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分包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下列属于因果关系范畴的是()。
詹姆士的自尊公式是()
下列对《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第四学段(7~9年级)目标与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如果紫色不代表社区,那么黄色不代表幸福;如果紫色代表社区,那么绿色代表海港;蓝色不是代表社区,就是代表环境;紫色或者代表社区,或者代表海港;黄色代表幸福。一种颜色只能代表幸福、社区、海港、环境中的一种。据此,可以推断出以下哪一项正确?
Completethenotesbelow.WriteNOMORETHANTHREEWORDSAND/ORANUMBERforeachanswer.DepartmentofthePrintedWordStatis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