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dmin2014-10-15  26

问题 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选项 A、人民检察院对未生效判决提起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B、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二审抗诉,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撤回
C、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需通过原审法院递交抗诉书
D、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和全部案卷、证据后,需将抗诉书副本送交被告人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由此可见A项是正确的。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必须经过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负责送交抗诉书副本;上级人民检察院若不支持抗诉,有权撤回。由此可见,B项和C项都正确,但D项错误。根据题意,本题应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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