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诉乙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向A区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费。A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费。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并且就仲裁协议问题自己在A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前已向法

admin2014-03-16  19

问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向A区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费。A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费。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并且就仲裁协议问题自己在A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前已向法院提出,但A区法院未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乙公司所述属实。此时,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当作如下哪些处理?

选项 A、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A区法院重审
B、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C、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A区法院,由A区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D、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本题所给信息,就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起诉后,乙公司曾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存在仲裁协议问题,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案件无权受理,但是,一审法院未接受乙公司的意见。乙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并在二审中再次提出这一问题,这就意味着二审法院发现该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因此,除选项D的处理是正确的以外,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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