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民事诉讼二审中发生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6-05-05  31

问题 对在民事诉讼二审中发生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在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B、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新的诉讼请求的,二审人民法院调解不成,应发回一审重审
C、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离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D、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案件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直接驳回起诉

答案A,C,D

解析 A对B错,《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C对,《民诉解释》第329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D对,《民诉解释》第33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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