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打算炒股,苦于资金不够向朋友贾某借了1万元,并将自家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0元)作为抵押。双方依法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唐某进入股市以后,股市逐渐低迷,唐某损失惨重。还款期限届至后,贾某向唐某索要借款,但唐某已经分文不剩

admin2013-12-28  44

问题 唐某打算炒股,苦于资金不够向朋友贾某借了1万元,并将自家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0元)作为抵押。双方依法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唐某进入股市以后,股市逐渐低迷,唐某损失惨重。还款期限届至后,贾某向唐某索要借款,但唐某已经分文不剩,并且告知贾某,他的电脑已经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贾某遂找到宋某,要求退还电脑抵偿债务。以下分析的正确的是:

选项 A、抵押无效,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B、抵押无效,但贾某有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C、抵押有效,贾某有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D、抵押有效,但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答案8

解析 本题考查抵押登记的效力。《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登记的效力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另一种则是针对第43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财产,“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进行抵押的财产――电脑并不属于《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情况,因此抵押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唐某与贾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经过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贾某无权要求宋某返还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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