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复审请求过程中,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

admin2007-04-02  32

问题 在审查复审请求过程中,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

选项 A、复审决定将维持原驳回决定的
B、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C、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将撤销原驳回决定的
D、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阐明的

答案A,B,D

解析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6.2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1)复审决定将维持原驳回决定;(2)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原驳回决定;(3)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4)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同时,《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7中规定了复审决定的类型。很明显,A选项对应于前述第(1)项,B选项对应于前述第(4)项,D选项对应于前述第(3)项,故均为正确选项。由于在“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将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下发出的是复审决定,不是“复审通知书”,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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