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2008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9年2月5日,到期未还则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008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限延至2009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不

admin2018-09-26  27

问题 甲、乙于2008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9年2月5日,到期未还则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008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限延至2009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不置可否。2009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由于丙对延期付款不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也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C、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D、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9年8月5日

答案A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题中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按照《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此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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