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员,2015年其收人情况如下: (1)每月工资8000元; (2)2月为某高校提供就业咨询宣讲活动,获得报酬50000元,当即拿出10000元用于资助高校作研发费用; (3)4月从国内一单位分三次取得工程设计费

admin2017-03-03  27

问题 中国公民李某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员,2015年其收人情况如下:
  (1)每月工资8000元;
  (2)2月为某高校提供就业咨询宣讲活动,获得报酬50000元,当即拿出10000元用于资助高校作研发费用;
  (3)4月从国内一单位分三次取得工程设计费共计30000元;
  (4)从国外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折合人民币18000元,并提供了来源国纳税凭证,纳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
  (5)8月企业为该个人支付商业保险金5000元;
  (6)将任职时认购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取得转让收益50000元;
  (7)12月,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取得收人40000元,已知该限售股的原值是30000元,转让时相关税费28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李某单位支付工资、薪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李某就业咨询宣讲应纳个人所得税。
  (3)计算李某从国内一单位分三次取得工程设计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李某从国外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李某将任职时认购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取得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李某转让限售股应纳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1)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8000+5000—3500)×25%—1005]+[(8000一3500)×10%一105]×11=5165(元)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就业咨询宣讲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3)劳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一10000]×20%=2800(元)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1—20%)×20%—1800=1080(元) (5)境外股权转让收益应纳税额=50000×20%=10000(元) (6)转让限售股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30000—280)×20%=1944(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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