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2015年卷三40题)

admin2018-07-27  30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2015年卷三40题)

选项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免于证明的事实中的自认。《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可见,A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可见,B选项也不构成自认。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C选项是错误的。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也不构成自认,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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