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2011年试卷三第46题)

admin2015-05-18  26

问题 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2011年试卷三第46题)

选项 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
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
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9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由此可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2)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3)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4)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5)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6)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因此,选项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选项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选项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均属于参与分配制度适用的条件,所以选项ACD不应人选:而选项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是错误的,被执行人应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所以,选项B不是参与分配制度需要具备的条件,应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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