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56题)

admin2018-07-03  35

问题 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56题)

选项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 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答案A,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地役权。《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理解这一条文的内容,关键是掌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适用的情形。2013年2月,甲乙达成约定,在乙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修路,随着地役权合同的生效,甲获得地役权,故A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地役权在权利性质上为从权利,必须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4月,甲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丙,地役权也随之而转让给了丙。尽管地役权没有登记,但在仅有权利人发生变动的情形下,地役权的存在与实现不受任何影响,受让人享有并且可以向义务人主张实现地役权,因为此时义务人没有发生变动,不存在承担义务的善意第三人,故B项正确。6月,乙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不知情的丁,此时义务人发生了变动,并且受让人不知情,这意味着丙所享有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丁。但是,丙此时依然是享有地役权的,因为,地役权是基于地役权合同而设立的,并不会因为权利主体的变化而失效。但是,官方给出的答案认为D项错误,显然,命题者之意不在此,而是考查丙之地役权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的丁,此时显然是不能对抗丁的,故D项错误。甲已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丙,此时,甲不可能再享有地役权,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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