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是A国公民,在A国的甲公司工作,A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2013年3月,甲公司将约翰调派到其在北京的合资企业乙公司担任技术总监,任期为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约翰在华居住天数如下表: 约翰来华后,A国甲公司和我国乙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薪金情况

admin2016-06-20  21

问题 约翰是A国公民,在A国的甲公司工作,A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2013年3月,甲公司将约翰调派到其在北京的合资企业乙公司担任技术总监,任期为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约翰在华居住天数如下表:

约翰来华后,A国甲公司和我国乙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薪金情况如下表:

约翰2015年从境内取得的其他收入如下表:

说明:假设约翰在我国境内工作天数与居住天数一致。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2013年4月约翰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2014年10月约翰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2015年约翰从境内取得的其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请分析2013年约翰是否可以通过适当调整居住天数降低税负?如果可以,说明理由并指出应当如何调整;如果不可以,请说明理由。
(5)如果将约翰每年在境内居住天数调整到不超过183天,并放弃高管身份,其纳税义务会发生什么变化?

选项

答案(1)2013年约翰作为高管人员,在华居住206天,因此,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和境外支付的部分均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支付的部分也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2013年4月应纳税额=[(32000+48000—4800)×35%一5505]×[1—32000/(32000+48000)×12/30]=17484.6(元)。 (2)2014年约翰作为高管人员,在华居住277天,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和境外支付的部分均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支付的部分也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2014年10月应纳税额=[(32000+48000—4800)×35%一5505]×[1—32000/(32000+48000)×9/31]=18397.77(元)。 (3)技术讲座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一2000=5200(元) 取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5年约翰从境内取得的其他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200元。 (4)①2013年约翰可以通过适当调整居住天数降低税负。②2013年约翰作为高管人员,在华居住206天,因此,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部分均应向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支付的部分也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应纳税额较大。可以将境内居住天数降低,从而降低税负,居住时间调整为不超过183天,则仅就境内支付的部分履行纳税义务,境内所得中境外支付的部分免税,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不征税,应纳税额将减少。 (5)如果将约翰每年在境内居住天数调整到不超过183天,并放弃高管身份,其纳税义务将降低,仅就来源于境内所得中由境内雇主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免税,境外所得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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