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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 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 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dmin
2016-01-28
32
问题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
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选项
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1年期劳动合同
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
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答案
A,B,C,D
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60条的规定,松园公司应当与李某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松园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选项A中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1年期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外,松园公司无权每月提取李某工资中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天利公司也不得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选项B、C错误。《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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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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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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