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2010年试卷二第64题)

admin2015-05-08  21

问题 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2010年试卷二第64题)

选项 A、网站建立者
B、网站直接管理者
C、电信业务经营者
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根据该规定:(1)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2)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当然,要构成本罪,要求情节严重。
    还要注意:根据该规定,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者都能构成本罪。该规定第7条规定: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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