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请问: 本条规定体现了法人的什么特点?

admin2017-08-18  25

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请问:
本条规定体现了法人的什么特点?

选项

答案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民事主体性和法人的基本特征。 法人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首先,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体存在。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的,虽然法人可能是由自然人组成,但自然人必须按一定的方式结合成一定的组织才能成为法人。组织性是法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首要前提,也是其区别于自然人的重要特征。 其次,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依法成立不仅意味着法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而且还意味着法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唯有如此,一定的组织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才能称其为法人。 再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应当是法人的基本特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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