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有一子甲与一女乙,其妻早逝,刘某本人亦于1996年5月病故。甲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遗有甲妻、甲子。乙早已于1994年8月去世,遗有丈夫丙和女儿丁。 刘某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乙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

admin2014-08-14  35

问题 刘某有一子甲与一女乙,其妻早逝,刘某本人亦于1996年5月病故。甲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遗有甲妻、甲子。乙早已于1994年8月去世,遗有丈夫丙和女儿丁。
刘某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乙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好友戊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现查明,刘某生前有房屋8间,现金12万元;戊已于1996年年初病故,遗有戊妻、戊子。
请问:
(1)谁是刘某的继承人,为什么?
(2)戊的妻、子能否要求接受遗赠,为什么?
(3)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刘某的继承人是甲、丁。因为刘某之妻及女儿乙均先于刘某死亡,不是继承人,其中乙的继承权由其女儿丁代位享有。甲在刘某死亡后死亡,因此仍享有继承权,但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转由其妻、子继承。 (2)不能。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时,遗赠无效。在本案中,受遗赠人戊先 于遗赠人刘某死亡,故遗赠无效,戊的妻、子无权要求接受遗赠。 (3)因受遗赠人戊及遗嘱继承人乙均先于刘某死亡,故遗嘱内容无效,刘某的遗产均按法定继承处理。因甲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其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甲妻、甲子享有;乙先于刘某死亡,应由其女儿丁代位继承。刘某遗产为房屋8间,现金12万元,甲妻及甲子可得房屋4间,现金6万元;丁可得房屋4间,现金6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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