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并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以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请求行政赔偿
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并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以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请求行政赔偿
admin
2017-08-01
26
问题
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并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以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请求行政赔偿,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选项
A、甲歌舞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B、甲歌舞厅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者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予以赔偿
C、甲歌舞厅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请求,乙区公安分局只负责赔偿其应当承担的部分
D、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答案
B,C,D
解析
考查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时可以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A项的说法正确。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本案未明示两个机关的行为违法且造成损失,故B项的说法错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C项的说法错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D项的说法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Dh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或批准下列哪项事项?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项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下面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的处理方式的描述错误的是:
申请人我国内地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我国香港乙公司因贸易合同发生纠纷,甲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关于此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中国籍公民王某与华侨赵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3年后王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依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王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某灯泡厂的土地为划拨所得,灯泡厂效益不好,遂将本厂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一家电脑公司作办公楼使用,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某公司A从国外进口一批钢坯,以集装箱运输,装箱单及提单上均载明为21箱。货交甲船运输后,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A公司将货物转售给B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A公司向B公司背书交付了提单等各项单据。待船到目的港,B公司持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只有20箱。B公司要求
美国公民某男甲在瑞士旅行途中,偶遇中国公民某女乙,双方一见钟情,遂在瑞士结婚,后定居美国。1年后,甲乙生养了一个女孩丙,同时双方决定收养一个印度的男孩丁。5年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丁随乙回到中国定居,后甲要求解除与丁的收养关系,向美国法院起诉。1
美国公民某男甲在瑞士旅行途中,偶遇中国公民某女乙,双方一见钟情,遂在瑞士结婚,后定居美国。1年后,甲乙生养了一个女孩丙,同时双方决定收养一个印度的男孩丁。5年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丁随乙回到中国定居,后甲要求解除与丁的收养关系,向美国法院起诉。1
随机试题
(2008年10月)简述毛泽东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过程中理论贡献的主要方面。
简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该患儿的隔离期应当是( )。患儿在家休养1周后,自述头痛剧烈,时有呕吐,烦躁,于昨晚发生惊厥,立即就诊,考虑合并了( )。
急性心力衰竭的病因不包括
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做周围血象检查时,可见
肝硬化患者全血细胞减少最主要的原因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某投资项目达产年份的经营成本为11000万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其他制造费用为192万元,其他管理费用为480万元,其他营业费用为280万元,若产成品最低周转天数为15天,该项目达产年份流动资产中的产成品为()万元。
北京的甲公司和天津的乙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在深圳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9年8月1日在广州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
甲、乙、丙三队合修一条公路,五天后,甲修的是乙、丙总和的三分之一,乙修的是甲、丙总和的五分之一,已知甲比乙多修4.8千米,则丙队修了()。
最新回复
(
0
)